序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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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實務守則("守則")是由香港寬頻企業方案有限公司發出,就銷售人員撥打電話進行促銷的事宜("銷售人員直銷電話")向其僱員提供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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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守則適用於由香港寬頻企業方案有限公司撥打的所有銷售人員直銷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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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為避免產生疑問,本守則並不免除任何人遵守《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或本港其他適用法律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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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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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本守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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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電者",除第17項所規定外,乃指於香港之公眾人士或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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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電線路識別資料"乃指來電者的電訊網絡所產生及傳送的電訊網絡資料,讓接電者的電訊網絡識別來電者的電話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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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銷"乃指宣傳或推廣電訊服務及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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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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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香港公司; |
(b) |
任何其他公司或法人團體(不論在何處成立為法人團體或以其他方式成立的);以及 |
(c) |
合夥或其他並非法團的團體(不論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組成或成立的); "主事人"乃指授權撥打銷售人員直銷電話的個體或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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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促銷者"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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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以撥打銷售人員直銷電話方式從事促銷的個體或機構; |
(b) |
以撥打銷售人員直銷電話方式從事促銷的主事人僱員; |
(c) |
獲主事人授權代表主事人撥打銷售人員直銷電話的個體或機構(如主事人已把部分或整個促銷活動外判給該個體或機構);以及 |
(d) |
以上第(c)項所述的個體或機構的僱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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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接收要求"就銷售人員直銷電話而言,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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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一項訊息,顯示接獲來電的電話號碼登記使用者,不願再於該電話號碼接收來自該主事人或獲該主事人授權撥打的銷售人員直銷電話;或 |
(b) |
一項有類似意思的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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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本守則中,表示單數的字詞亦包括複數在內,反之,表示某性別意思的字詞亦包括其他性別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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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電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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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撥打銷售人員直銷電話,應只限於香港時間早上九時至晚上十時,除非接電者曾表示於其他時間接聽電話較為方便及可以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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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和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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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撥打銷售人員直銷電話的電話促銷者不應向接電者隱瞞發送電話號碼的來電線路識別資料,或保留該資料而不給予接電者,或在撥打電話發出任何有相同效果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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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銷售人員直銷電話撥通後,應即時向接電者提供以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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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授權撥打電話的主事人名稱;及 |
(b) |
致電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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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應按照要求,告知接電者一個電話號碼("聯絡電話號碼"),讓他可於正常辦公時間內致電該號碼,就主事人所撥打或授權撥打的銷售人員直銷電話作出投訴,又或向主事人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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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接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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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如電話號碼登記使用者已透過聯絡電話號碼或在促銷電話中向主事人或電話促銷者提出取消接收要求,跟據《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主事人於十個工作天後不應再向該號碼撥打或授權撥打任何銷售人員直銷電話,除非得到電話號碼登記使用者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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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不論在銷售人員直銷電話中提出的取消接收要求,或任何人士通過致電上文第9段所述的聯絡電話號碼而提出的取消接收要求,電話促銷者都應接受。電話促銷者可選擇提供其他途徑,讓公眾人士提出取消接收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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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電話促銷者和主事人應確保妥善地保存已提出取消接收要求的電話號碼清單,並於十個工作天內更新該清單。所有電話促銷者均不應再撥打銷售人員直銷電話至最新清單上的電話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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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投訴的統計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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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促銷者應就有關銷售人員直銷電話的投訴統計數字備存一份妥善的記錄,並於有需要時向有關的監管機構及公共團體提供相關投訴的統計數字,以方便其監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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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自動撥號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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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自動撥號設備的電話促銷者,應該等候最少15秒或響鈴四次才可掛斷沒有人接聽的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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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電者應在電話接通後的兩秒內被接駁至真人;否則不論該電話最終是否接駁至真人,都會被視為未能處理的電話。電話促銷者應經常審視未能處理電話的比率,並盡力將該比率維持在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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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促銷者在使用自動撥號設備的時候,應確保能提供相關數據以方便監控,並確保守則得以遵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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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電時接電者正身處海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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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促銷者在撥打銷售人員直銷電話時,若得悉接電者正身處海外,他/她應盡可能立即掛斷電話(如接電者還未接聽電話),或盡快結束對話(如接電者已接聽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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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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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寬頻企業方案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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